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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经济发展与改革研究院学生管理制度
撰稿:江西经济发展与改革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6-06-06 14: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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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发现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的,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二) 做好住校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对违反校规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三) 寒暑假前,印发安全告知单,明确寒暑假起止时间及假期安全注意事项等;

(四) 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与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专人负责;

(五) 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不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照顾,若发现学生有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应及时救护、并告知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

(六) 引导学生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提高学生自主进行安全防范与安全管理的能力;

(七) 与合作办学者或者实习基地依法签订学生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对学生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

(八) 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和保护,并及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现学生生理、心理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教职工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利用学生惩罚等其他人身侵害行为。

 

 

江西经济发展与改革研究院综治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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