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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经济发展与改革研究院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撰稿:江西经济发展与改革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5-01-05 14: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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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1、要进一步强化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研究院要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师生安全意识,让学生详细了解交通规则。

2、在研究院院门口和学生比较集中的交通路口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机动车辆注意减速慢行,严禁机动车辆随意出入校园。

3、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园内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

4、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校内道路限速为30公里。

5、研究院要加强对教职工、学生专用车辆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车对学生专用车定期保养,按时季检,不准使用无照司机及车证不符司机。监督学生不乘坐不合格车辆和无合格手续车辆。校园内严禁打闹、追跑、严禁攀爬、围追车辆。

6、驾驶车辆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7、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

8、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9、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江西经济发展与改革研究院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零一五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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