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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经济发展与改革研究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撰稿:江西经济发展与改革研究院 发布时间:2015-01-05 14: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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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消防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稳定,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全院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我院的消防安全工作,遵循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实行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

第二条、我院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我院院长领导,全面负责我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其他工作统筹安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第四条、认真负责、努力学习消防知识及相关的消防法规。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各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熟悉本岗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放置位置,及周边环境和水源设施位置,做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保证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五条、安装使用电器、煤气、液化气设备,电气(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供电、供气及维修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第六条、学生宿舍区的防火安全工作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确定专人负责,定期进行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严格用火、用电管理,禁止违章使用明火、违章用电。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无阻。加强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坚决处理破坏消防设施的人员。

第七条、每日防火巡查,节假日前应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江西经济发展研究院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江西经济发展与改革研究院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零一五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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